(2016)川113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罗文科与雷明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科,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9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科,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雷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罗文科与雷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明自行拆除了与原告相邻房屋的共用通道内修建的卫生间,并恢复了该共用通道的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