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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军与江阴市金港湾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江阴市金港湾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金港湾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金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若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江阴市金港湾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李军负担(李军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