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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爱莲、蒋克华与周学华、周华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莲,蒋克华,周学华,周华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80号之一原告吴爱莲,女。原告蒋克华,男。被告周学华,男。被告周华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莲、蒋克华诉被告周学华、周华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莲、蒋克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爱莲、蒋克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莲、蒋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吴爱莲、蒋克华负担。审 判 长  唐文婧代理审判员  罗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