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何斌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101号罪犯何斌,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温瓯刑初字第1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斌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何斌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斌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