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格山与曹启师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格山,曹启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格山,又名李良明。被执行人曹启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振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