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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格山与曹启师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格山,曹启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格山,又名李良明。被执行人曹启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振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