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哲洁诉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江波、刘润武、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徐宏林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哲洁,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江波,刘润武,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徐宏林,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19号原告马哲洁,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曦,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与原告马哲洁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24号工商银行东三楼。法定代表人齐银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惠江波,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公司。被告刘润武,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公司。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负责人谢明修,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徐宏林,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桐柏县城关镇。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自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哲洁诉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江波、刘润武、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徐宏林及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哲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哲洁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江波、刘润武、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徐宏林及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笑寒审 判 员 李华玉人民陪审员 张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