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王宏与朱运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运国,王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运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廷,农民,系被上诉人王宏之父。上诉人朱运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运国的委托代理人许忠起,被上诉人王宏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闫红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