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与杭州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杭州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513号原告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18层1805室。负责人邵国会。被告杭州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董曼,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朱国发,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杭州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才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