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进诉被告成都中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成都中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538号原告杨进。被告成都中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再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汝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蛟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诉被告成都中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进负担。审判员 张颖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