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孙道荣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道荣,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064号原告孙道荣,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蔡颢,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荣诉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荣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道荣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本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