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伙娣与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伙娣,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朱伙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0。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伙娣、程杨娣、谢海波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6)1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伙娣、程杨娣、谢海波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朱伙娣、程杨娣、谢海波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0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