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天刚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034号罪犯孙天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9)阳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天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孙天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0)滨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天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天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天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天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天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