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土元与被告周先成、郑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土元,周先成,郑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67号原告谢土元,男,1933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周先成,男,成年,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郑丽娟,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土元与被告周先成、郑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土元以无法查明被告周先成身份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土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土元负担。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龙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