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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会平与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平,王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民初475号原告王会平,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军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会平与被告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平、被告王军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总是推脱不还。无奈,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俺夫妻一人一半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钱21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现金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王军辉2014年2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3月7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有被告出具并签名的欠条一份,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21000元的事实并出具欠条和签名属实,但主张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夫妻按照一人一半共同偿还为由进行抗辩,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抗辩原告应按借款份额向被告夫妻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平借款21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军辉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成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