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国阳与杨文辉,王孝青,杨慧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阳,杨文辉,杨慧芳,王孝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62号原告(反诉被告)罗国阳,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杨文辉,女,汉族,1978年1月27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梦良,广东振能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慧芳,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梦良,广东振能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孝青,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国阳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文辉、被告(反诉原告)杨慧芳、被告王孝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本院退还250元。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董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