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金宾与王焕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宾,王焕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宾,男,46岁,汉族,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被执行人王焕宾,男,42岁,汉族。申请人王金宾与被执行人王焕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焕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焕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焕宾名下有一辆个人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焕宾名下的个人车辆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刘 兵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