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黄园秀与黄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园秀,黄小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326号原告黄园秀,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黄小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园秀与被告黄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园秀于2016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园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园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园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