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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志中与新郑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中,新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8行赔初4号原告李志中,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米海涛,乡长。委托代理人苗卿瑞、刘马红,新郑市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志中诉被告新郑市八千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63年吃粮靠粮证,全村都有粮证,唯独不给我家,父带全��7人到安徽临泉一带乞讨。1963、1964年两年6千工分未计报酬,时值280多元。1970年返乡务农,1970年至1978年每年无理扣工分余款90多元及每人工分1800分(非政策),派有专人跟踪打骂限制自由,同时没收打铁工具及逮走肉猪一头(80多斤),为此我一直上访数十年至今未解决。1977年农历正月十二日上午,我向大小队申明理由,投河南省尉氏县岗李公社肖庄大队二队肖群付家给其当义子。同年2月22日上午,有公安人员到尉氏县岗李公社肖庄大队,把肖青兰及其父母传到大队恐吓,说我是反革命……最后够枪毙。同时,肖庄小李庄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为此,肖青兰多次轻生,2008年抑郁症自残。大儿13年、小儿15年、我17年、妻女37年无户口(79年至今)。1992年9月大儿因无身份证证明考学,精神失常。儿子及女儿无学籍患抑郁症分别离家自伤手脸、父抑郁症2003年5月车祸身��。1982年农历2月2日上午,大队、乡一群人到我住的草棚处要计划生育罚款1200元,不准超过12点,过时加翻,并说拿计划生育整你,到哪里你告不赢。当时不知谁说了公道话,不给人家吃的和地、不合理。大队、乡个别干部说,给他地,再给他收了,有本事叫他还告。同年8月12日上午乡副书记冯治全下令学生拔了我的庄稼苗、没收土地。因无户口、俺自己做了绝育手术,他人做了手术都有户口地,而我家却无户口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给我家造成人身自由伤害,名誉精神、三子女无户口、不能上学、抄家、没收财产(打铁工具、猪等)等损失3368066.5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中请求被告新郑市八千乡人民政府赔偿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其损失3368066.5元,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原告于2004年10月8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事实理由基本相同,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此已作出(2004)新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原一、二审均已驳回了原告李志中的起诉,故原告李志中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争学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