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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楼国丽与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丽,杨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089号原告:楼国丽。委托代理人:樊理洪,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丽与被告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楼国丽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