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0981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林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林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981民初392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虹桥南路18号。负责人叶雄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捷,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告林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明丽审 判 员 郑宝龙人民陪审员 王振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