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629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