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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629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