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王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郭士红与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红,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684号原告郭士红,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8号负一层。代表人林成剑,职务经理。原告郭士红与被告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士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士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周金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