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杭桂香与吕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桂香,吕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杭桂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万松,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德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杭桂香与被执行人吕德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长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杭桂香重复立案,现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南长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实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志刚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尹鹏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