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裴大荣与张红全、沈汉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大荣,张红全,沈汉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856号原告裴大荣。委托代理人吴兆兴,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全。被告沈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大荣与被告张红全、沈汉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大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大荣负担。审 判 长 朱 隽人民陪审员 赵红华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