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云洲与大庆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洲,大庆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879号原告李云洲,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新世纪2号楼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迟庆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洲与被告大庆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洲以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