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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荣江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564号罪犯王荣江,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9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王荣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2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荣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