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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博诉被告张奇、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张奇,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50号原告:于博。被告:张奇。被告: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博与被告张奇、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