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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汇鑫铸陶有限公司与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汇鑫铸陶有限公司,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630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鑫铸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丽香,公系原告单位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辛北庄村东20米(现在搬至经济开发区环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学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安鲁,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宪武,系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鑫铸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的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鑫铸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汇鑫铸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