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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樊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樊某。赵某申请樊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10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100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