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池文军、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柱,池文军,王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6705号原告王玉柱,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池文军,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巴林左旗。被告王秀丽,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巴林左旗。原告王玉柱84与被告池文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6日,债务人池文军、王秀丽(夫妻关系)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46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然而,至还款日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池文军、王秀丽偿还原告王玉柱借款1460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原件2枚,金额分别为11500元、31000元,日期均为2013年2月16日,借款人均为迟文军、王秀丽。证明二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总计146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总计146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460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的借款应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文军、王秀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王玉柱借款1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昊人民陪审员 钟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