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荣长斌与缪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长斌,缪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198号原告:荣长斌,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告:缪明,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荣长斌与被告缪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长斌诉称:被告缪明系合肥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12日,原告与合肥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被告定金、第一批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等共计14250元,但被告却未能按约进行装修施工,现装修工程停留在瓦工阶段,经原告催促,被告一直没有安排施工,电话无人接听,且公司已搬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程款项14250元,支付违约金8940元,2个月的房屋租赁费3200元,共计人民币26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从原告荣长斌所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来看,其系与被告缪明所经营的合肥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即相对方系合肥艺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目前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注销,故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明为被告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荣长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汪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