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桂莲与被执行人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莲,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莲,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董玲,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包民五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桂莲与被执行人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董玲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