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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林善谋与福清市吉乐玩具塑鞋有限公司、洪书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清市吉乐玩具塑鞋有限公司,林善谋,洪书瑜,林启明,林彭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吉乐玩具塑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墩头村。法定代表人林启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善谋,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洪书瑜,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林启明,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原审被告林彭勇,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上诉人福清市吉乐玩具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善谋、原审被告洪书瑜、林启明、林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清市吉乐玩具塑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清市吉乐玩具塑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缪羽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