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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10-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10馨洋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馨洋行有限公司,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10-1212-1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组织代码05120285。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深意工业大厦6楼607,组织代码080776625。法定代表人林伟英。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22XXXX.X)及��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48XXXX.X)纠纷三案后,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境内,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案无管辖权,三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三案分别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实用新型纠纷案件。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且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在深圳,因此本院对三案有管辖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对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