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国强伟业公司诉被告任重、王秋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强伟业公司),任重,王秋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赤壁市国强伟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强伟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呈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泽明,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号,身份证号码×××493X。该公司贷款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任重。被告王秋波,××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强伟业公司诉被告任重、王秋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春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泽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晶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被告提交给予庭外调解期间3个月的申请,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强伟业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强伟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国强伟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