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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桂凤与唐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凤,谢伟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何桂凤,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谢伟霖,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何桂凤与唐海金民间借贷合同即(2015)安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海金偿还申请执行人苏金德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详见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尚不能立即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价值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