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邓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10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秀,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小红(特别授权),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舒涛(一般授权),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娟,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张惠萍(特别授权),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娟的劳动关系自愿解除,上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邓娟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被上诉人邓娟不得再就本案事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二、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勇审 判 员 何中明代理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