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780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补某某,男,汉族,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婷,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