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志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志梅,黄文松,孙春艳,周晓华,严启萍,严启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6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冀华。被告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曹诗宽。被告尚志梅,女,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黄��松,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孙春艳,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周晓华,女,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严启萍,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严启忠,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诉被告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志梅、黄文松、孙春艳、周晓华、严启萍、严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志梅、黄文松、孙春艳、周晓华���严启萍、严启忠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志梅、黄文松、孙春艳、周晓华、严启萍、严启忠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 戎审判员 朱友学审判员 周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雅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