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兴兰与马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兰,马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723号原告马兴兰,女,1940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原告之子),男,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马衍杰,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齐州监狱8监区2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兰与被告马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兴兰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