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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兴兰与马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兰,马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723号原告马兴兰,女,1940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原告之子),男,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马衍杰,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齐州监狱8监区2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兰与被告马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兴兰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