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执恢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倩与蒲树开、杜雪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蒲树开,杜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4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倩,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5667。被执行人蒲树开,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117。被执行人杜雪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3102。关于陈倩申请执行蒲树开、杜雪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原审判过程中,原告陈倩申请诉讼保全,并以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中心广安路南侧商住楼505房(权证号码:02××43)作为担保。后本院作出(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对诉讼保全的财产予以查封。该案现已审结,本院作出的(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欠款475,714元及利息。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倩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倩向本院提出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封。本院认为,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诉讼保全中的担保财产依法可以解封,申请人陈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陈倩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中心广安路南侧商住楼505房(权证号码:02××4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代琤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