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保彦与冯海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彦,冯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彦,男。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男。被执行人冯海珍,男。申请执行人刘保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海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20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2080元的给付义务,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