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维臣与沈中杰、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维臣,沈中杰,张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68号原告:曹维臣。被告:沈中杰。被告:张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维臣诉被告沈中杰、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曹维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