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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维臣与沈中杰、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维臣,沈中杰,张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68号原告:曹维臣。被告:沈中杰。被告:张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维臣诉被告沈中杰、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曹维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