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036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伯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