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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036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伯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