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炽亿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551号罪犯张炽亿,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河紫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炽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炽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张炽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炽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另5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炽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炽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