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政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政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代码证:076053X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代码证:097861XXXX号。法定代表人任政锜。被执行人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温泉县,代码证:751662XXXX号。法定代表人宋建辉。被执行人任政锜,男,汉族,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2016)米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温泉县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政锜在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0086488.01元(其中本金39979108.90元,执行费107379.1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克日木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祝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