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郭莉与舒秀彦、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莉,舒秀彦,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莉被执行人:舒秀彦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郭莉与舒秀彦、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秀彦、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郭莉案款3697520.37元,执行费39375.20元,申请人郭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舒秀彦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产局有房屋(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号、房产证号000641**号),现该房屋依法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我院轮候查封,不宜处置,现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