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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香芝与梁久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芝,梁久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4号原告:张香芝,女,汉族,农民。被告:梁久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芝诉被告梁久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芝撤回对被告梁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香芝承担。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