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香芝与梁久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芝,梁久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4号原告:张香芝,女,汉族,农民。被告:梁久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芝诉被告梁久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芝撤回对被告梁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香芝承担。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