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红霞、邵伟明仲裁2015执666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莫红霞,邵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梦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红霞,1978你那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邵伟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被申请人莫红霞、第二被申请人邵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83735.5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共57225.43元;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1083735.58元为计算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5.03%的标准,自2015年3月2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第三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5.03%的标准按月在《个人最高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2553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莫红霞、邵伟明未主动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遂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2015年7月20日,本院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裁定书对该案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204774.5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及分别委托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邵伟明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五路1号康怡丽苑尚景阁1502房(登记号F202605)房产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莫红霞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13号1205、1206房产(上述房产为他案诉讼保全查封,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被执行人邵伟明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免除对被执行人邵伟明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解除对邵伟明房产的查封,终止对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莫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莫红霞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免除对被执行人邵伟明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终止对其执行。被执行人莫红霞名下房产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强制变现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莫红霞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莫红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莫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莫红霞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66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汉穗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