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853号原告白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子建 来自: